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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標后的分包

作者:建筑鋼結構網    
時間:2009-12-22 20:25:53 [收藏]

    [提問>
    這種做法是否妥當?
    <問題> 這種做法是否妥當?
    從形式上看,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的這種行為是一種對合同條款的變更行為。合同法規定,當事人協商一致,可以變更合同。但前提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。否則是無效的民事行為。
    將部分主體和關鍵工程分包是違反《招標投標法》的行為。因此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。《招標投標法》第48條規定:“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,完成中標項目。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,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。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,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。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,并不得再次分包。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,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。”
    對于違法分包,《招標投標法》第58條規定:“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,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,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、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,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,轉讓、分包無效,處轉讓、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;可以責令停業整頓;情節嚴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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